应 知:
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已于10月17日起正式实施。
自此,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在网上提交申请,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虽然我们了解到海关的政策法规了,深圳的进出口企业具体该如何操作呢?可看以下指引。
应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