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报关行业秩序,增强行业从业人员自律能力,提高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的执业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代理报关服务规范》、《报关服务质量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准予经营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下列用词的含义是:
(一)报关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收发货人。
(二)报关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三)进出口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四)报关从业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2.报关员,是指报关单位自主聘用,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3.报关辅助人员,是指报关单位聘用的除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报关员之外从事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五)报关业务是指:
1.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4.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6.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六)合理审查,是指报关企业在执业权限范围内,本着合理审慎的原则,运用报关专业知识,对委托方提供的报关单证进行细致核对和相互印证,达到从形式上检查单证的一致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七)同行,是指已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和所有执业报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诚信守法、崇尚专业、自律规范、务实创新。
第五条 报关单位及报关从业人员应加入行业组织,成为报关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并积极参加报关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行业自律活动。
第六条 报关单位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第七条 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超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有逃避国家贸易管制和偷逃税等走私、违规行为,不得索贿,也不得行贿执法人员。
第八条 报关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海关、报关协会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各类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并坚持在职自学,以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税务、外贸、商品知识,熟练掌握海关法律法规、海关业务制度和办理海关手续的技能,保持自身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报关单位应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并将制度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公务,据实举报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报关行业形象。
第十一条 报关单位及报关从业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报关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行业调查工作。
第三章 报关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报关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代理报关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报关单位开展报关业务,应依法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每年及时办理年审。
第十四条 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以国家管理部门核准的方式和范围从事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转让报关权,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十五条 报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有效、切实可行的制度来规范对报关业务、报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报关单位还应当健全帐册,依法保存报关业务记录和报关单证。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承接报关业务,应当由具有专业技能的报关员具体承办。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切实对委托方提供的单证等报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范》填制报关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承接单证不真实、资料不齐全的报关业务。
第四章 对委托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报关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以服务、诚信为本,热心为委托方排忧解难,如实回答委托方对委托事项的询问,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报关业务。
第二十条 报关单位及报关从业人员应使用由中国报关协会制定的全国规范统一格式的纸质或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委托双方应当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标明报关收费数额,并履行承诺。
第二十一条 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为委托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执法机关有要求外,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虚假保函或报关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不得虚假宣传,欺骗委托方;不得虚构事实增加委托方的开支;不得向委托方索取报关服务费以外的非法利益。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共关系准则,保持同行间良好的工作关系,合法执业、公平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宣传、免收服务费用和不正当的低廉价格,以及在帐外暗中给付他人佣金、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报关业务,不得做损害同行间利益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报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与报关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损害报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不得损害受雇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违约离职,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报关单位从业。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模范遵守本准则,对提高报关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报关协会将举荐给中国报关协会参加评选“全国优秀报关企业”或“全国优秀报关员”。
第二十八条 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涉嫌违反本准则行为的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协会调查属实后,可对其提出警告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关协会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批准,可以对其在业内通报批评,是会员的将予以除名,或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相关执法机关: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广东深圳报关协会章程和本准则,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报关市场秩序的;
(四)严重违反《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侵害对方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经广东深圳报关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发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广东深圳报关协会负责解释本准则,并负责本准则的制定、修改、公布、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