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报关协会
会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协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协会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广东深圳报关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协会秘书处索取或通过广东深圳报关协会网站下载《入会申请表》,认真填写后连同海关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秘书处。
第二条 会员资格审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资格审查的内容:申请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承认协会《章程》。
第四条 申请入会单位被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并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通过协会向相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关心协会建设,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协会活动提供方便;
(四)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七条 每个会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协会的联系人。单位会员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企业邮箱、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予以更改。
第八条 会员证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
第十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中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