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海关总署于2007年4月以第161号总署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对相关事项的海关监管问题进行了明确。该《监管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虽然到现在已经有2年多的时间,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一些单位或个人由于不了解或不掌握该《监管办法》规定精神,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为此,笔者结合实际整理本文,供读者参考。
一、《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
《监管办法》适用于海关对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
具体而言,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进出境印刷品”主要有: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进出境音像制品”主要有: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
二、《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列举禁止进境及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范围。即载有《监管办法》列举的15种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出境。这些内容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
(二)明确可以免税验放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具体数量。即在此范围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可以免税放行: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三)明确需视为货物办理进口手续的具体数量。即超过一定数量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再视为个人物品,而应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四)专门对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境问题进行了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一律禁止进境。
(五)明确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海关管理要求。
1.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务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委托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需要到有关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文件。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类印刷品,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件、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进口音像制品成品或者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样带(盘),经营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3.可以免领批准文件的情形。具体包括:非经营音像制品性质的单位进口用于本单位宣传、培训及广告等目的的音像制品,数量总计在200盘以下的;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不超过100册及音像制品不超过200盘的(但受赠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
4.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以及其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具体处理包括收缴、责令退回、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予以退运、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易混淆情况举例。
(一)印刷品与美术品的区别。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美术品进出口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美术品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和明确。《公告》所称的美术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形式的艺术创作作品,同时还包括经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200件以内的复制品。其中容易引起混淆的是以印刷品形式出现的原创作品复制品,如印刷的油画等。此时,应把握的区分原则是:复制作品是否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是否在200件以内。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按美术品进行管理,否则,按印刷品进行管理。
(二)货物与物品的区别。《监管办法》明确,超过一定数量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即使是以个人携带、邮寄的方式进口,也不能作为行李物品管理,而应视为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就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海关监管上,明确区分“货物”与“物品”的标准。因此,实践中如果一些单位或个人需要通过行邮渠道携带、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应当把握这一数量标准。
(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与非经营单位免领批准文件的问题。《监管办法》规定,非经营音像制品性质的单位进口用于本单位宣传等目的的音像制品,数量总计在200盘以下的,可以免领批准单。但这个规定仅适用非经营音像制品性质单位。对于经营性单位,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均需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不存在免领批准单(批准文件)的情况。
(四)接送境外赠送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是否需要提交批准文件的问题。实践中常出现学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接受境外赠送学术书籍、音像制品的情形。《监管办法》规定,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赠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当接受境外赠送的印刷品超过100册或者音像制品超过200盘时,受赠单位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此,即使是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等非经营性单位以接受赠送的形式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超过规定数量时,亦应到有关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进口批准文件,而不存在免证的问题。(黄埔海关法规处贸易管制科封海滨)
信息来源:中国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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