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出口企业注意事项1.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出口基本都是委托代理,企业应加强关注和了解国家软件政策和海关通关中的一些规定,用好海关给予的优惠政策。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在选择委托代理上,要委托工作经验足、质效高、速度快的代理公司,从源头清除通关环节障碍,缩短通关时间。3.测试设备进口占用保证金的额度较大,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建议可以选择《海关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
相关政策
在线管理 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商务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行在线登记管理。
依约登记 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订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区别监管 服务贸易类进境安装、调试,以嵌入商品(如常见的通讯、家电产品)方式出口的申报具体安装有软件的商品税号,通过互联网络传输形式出口的暂无监管要求。
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关业务程序
税号 目前海关接受以光盘、半导体、磁带为存储介质的软件出口,申报税号根据用途分为9803项下4个税目,综合分类表品目9803只适用于单独出口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有载体的计算机软件。出口单位在出口报关时,如能出具科技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认定证明,证明其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计算机软件,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可将其归入品目9803,否则,应按有关税则归类的规定归入相应的税号。
申报单据 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依据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
许可证件 技术出口企业在办理相关出口手续时,应主动向海关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对未提交的,由有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不作为海关验放的凭证。
贸易方式 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海关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进口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纳入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文︱大连海关 宋雪,摘自《中国海关》2009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