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整合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约300个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检验监管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使检验监管行为更具可操作性。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的要求呈现几个特点:一是严格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实施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工作;二是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及后续监督管理的权限授予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节约机关行政资源,使对收货人的后续监督管理更加到位;三是明确了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风险分析、预警通报和快速反应制度,规定了预警触发的条件和各类预警的处理措施;四是首次明确了对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根据其诚信水平、供货质量实施动态和分类管理;五是明确提出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场站要求,使现场检验检疫工作更规范。
实施细则对转交给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有以下新变化:一是评审的方式除书面评审外,必须进行现场评审;二是关于评审内容和标准的规定更详尽和明确;三是对受理、评审、批准的时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四是对国内收货人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信息共享和协调工作机制;五是视国内收货人不同的违规情况和责任归属,制定了A、B预警和处罚措施。
深圳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留意以上新规,及时办理相应业务。具体内容可登录深圳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或致电深圳检验检疫局化矿与鉴定业务处咨询。
信息来源:http://www.szc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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