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球新冠肺炎累计确认病例数已超140多万例,所谓“不带口罩一时爽,隔天就到医院躺”,在沉重的疫情现实面前,要自由不戴口罩的人们也开始不得不戴上口罩进行防护。疫情肆虐,目测口罩在未来几个月内,依旧会是热门的出口防疫物资之一。
4月7日,重庆海关率先做了一场《海关12360专家防疫物资优质高效出口》的线上课程,从海关专家的角度详解防疫物资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防疫物资出口流程。在此,我们梳理了笔记,请大家一起来了解防疫物资出口流程,防范风险。(文后附《海关12360专家防疫物资优质高效出口》的线上课程PPT)
一、防疫物资出口前准备
出口前准备的定义:是指出口贸易前需要做的一些准备工作,包括收集需求、组织货源、整理资料、交易磋商签订合同、准备申报等出口事前工作。以下简要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外贸型企业出口前准备
以下罗列了几种贸易企业在做出口贸易组织货源时需要进行甄别或者可能需要向外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旨在证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为合法企业生产并获准上市
一是确保货源合法合规、质量安全可靠
二是满足进口国要求:具体的以贸易企业自身要求和国外进口商或者目的国家的要求为准。
出口报关所需组织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相关经营内容)
2.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
3.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
4.中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证(非医用不需要)
5.产品说明书(跟着产品提供)、标签(随附产品提供)
6.产品批次/号(外包装)
7.产品质量安全书或合格证(跟着产品提供)
8.产品样品图片及外包装图片
9. 书面或电子声明——3月31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请出口企业随时关注,并以最新要求为准。
(二)生产型企业出口前准备
1.生产非医用防控物资,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自行直接出口。
2.生产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物资用于出口,生产企业有进出口权,可以自行出口,如没有进出口权,可以通过外贸代理进行出口销售。
3. 出口报关所需组织材料与上第(一)条外贸企业出口前准备相同。
(三)内贸转外贸企业出口前准备
1.向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向商务部门取得进出口权,可直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iecms.mofcom.gov.cn/)申请,网上提交材料。
3. 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取得开设外汇账户许可。
4. 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
5. 其它同第(一)条外贸企业出口前准备内容相同。
二、防控物资出口通关提示
(一)一般贸易渠道
检疫方面要求:
1.口罩、防护服、防护服、护目镜等非法检产品,申报时检验检疫项目无需填报法检信息。
2.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是特殊物品,属于海关严格检疫监管的对象,出口试剂前需要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并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卫生检疫审批后发货人应在单一窗口使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进行申报,经出口检验监管综合评定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在单一窗口申报报关,报关时需填写电子底账号。
报关单填制方面要求:
1.如出口物资为贸易性质,征免性质申报一般征税,征免方式申报照章征税
2.口罩、防护服的出口申报,按照如实申报要求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商品实际属性达到医用标准的必须填报“医用”,口罩按照“个”填报申报数量。
3.其他医疗物资出口申报以及报关单其他栏目的填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要求。
(二)个人邮寄、快递渠道
1.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2.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同时,提醒个人邮寄、快递渠道寄递物资同时也要符合进口国海关对个人收取寄递物品的限值要求。
3.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援外、捐赠渠道
援外和捐赠防控物资目前海关没有特别要求。
但执行5号公告要求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目前不分贸易性质:一般贸易、捐赠物资、其他进出口免费均需提供出口质量声明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补充:
1.进出口捐赠物资,是指境外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以及境内捐赠人以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进口捐赠物资,国内受赠人一般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经民政部 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出口捐赠物资要通过驻外中国大使馆确定受赠人。捐赠物资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监管方式代码3612)。
2.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的物资,如企业赠送,报"其他进出口免费"。
三、主要目标国家市场准入及质量安全要求(详见文后PPT)
(一)欧盟
(二)美国
(三)日本
(四)韩国
(五)澳大利亚
四、我国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详见文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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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12360专家谈防疫物资优质高效出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