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发布食品标签标准修正提案
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2009年10月2日发布了G/TBT/N/KOR/236号通报,标题为:食品标签标准修正提案。主要内容有:1.要求(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应当在主显示板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印刷字号一半或与主显示板成比例的标示;2.如果冷冻面食品或冷冻飞翅鱼(腌制和发酵的海产食品)是从生产厂解冻后交货的,生产日期、解冻日期、解冻后保质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或解冻后使用条件应当至少使用12号印刷字在主显示板上显示;3.由酚醛或脲醛制成的器具或容器应当在其上面带有警告标签不能用微波炉;4.耐热玻璃应当带有其使用指示:适合直接加热、适合微波炉用、适合烤炉用、适合烹煮用,或相反不适合加热;5.如果人造或天然香料的名称作为整个或部分产品名称包括在内,术语“香料”应当紧邻产品名称以与产品名称相同或大于产品名称的字体显示;6.在人造或天然香料只用于为产品提供香味的情况下,不得使用香料源自的水果或蔬菜的照片或图象,以避免误导或使消费者误解,并且应当声明香料的用途;7.由于加工有机食品认证体系的法律依据已经根据《食品行业促进法案》确定,因此删除加工有机食品的特殊标签标准;8.提供用于制造胶姆糖胶基的食品添加剂列表,并且可以标示为“胶基”;9.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当按照韩国食品添加剂法典中的规定标示。
该修正提案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2009年12月1日。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日期后60天。
加拿大发布食品与药品法规修订提案
加拿大卫生部2009年10月7日发布了G/TBT/N/CAN/281号通报,标题为:食品与药品法规修订提案:人用药药物成分处方地位。 该通报宣布对增加4种药物成分至食品与药品法规一览表F第I部分提出意见。并对药物成分描述如下:
1.去甲文拉法辛及其盐类是用于治疗抑郁症的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治疗时需要由执业医师个别指导和直接监督。去甲文拉法辛及其盐类在正常治疗剂量下可能导致不良或严重的副作用。
2.依普利酮是一种用于治疗心脏病患者心力衰竭的新型醛固酮拮抗剂。治疗时需要由执业医师个别指导和直接监督。患者还需要其它药物治疗和常规实验室监测。依普利酮在正常治疗剂量下可能导致不良或严重的副作用。
3.福沙吡坦及其盐类是阿瑞吡坦的前体药物形式,一旦施药,在人体内迅速转变为阿瑞吡坦。福沙吡坦及其盐类用于防止癌症治疗中的恶心和呕吐。福沙吡坦及其盐类应在有癌症治疗经验的执业医师监督之下施药。患者还需要其它药物治疗和常规实验室监测。福沙吡坦及其盐类在正常治疗剂量下可能导致不良或严重的副作用。
4.吗氯贝胺是一种用于治疗抑郁症的单胺氧化酶A短效可逆抑制剂。治疗时需要由执业医师个别指导和直接监督。吗氯贝胺在正常治疗剂量下可能导致不良或严重的副作用。
该法规修订提案拟批准日期及拟生效日期:通常提交到治疗产品理事会(TPD)网站后6至8个月内,措施被批准之日。提意见截止日期:2009年12月8日。
欧盟修订REACH法规的附件XVII
欧盟委员会2009年9月28日发布了G/TBT/N/EEC/297号通报,标题为: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致癌物质、诱导有机体突变的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CMR))。
该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REACH法规的附件XVII,在其条目28-30中,禁止向普通公众出售浓度超过所规定的浓度限量,分类为致癌物质、诱导有机体突变的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CMR)种类1A和1B的物质,或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这些物质是归类到2009年8月10日的,为了适应科学技术进步,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EC)No1272/2008的委员会法规(EC)No790/2009中的新CMRs物质。这些措施将于2010年12月生效。
根据法规(EC)No1907/2006(REACH)的第68(2)条,当对人类健康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可以提议限制消费者使用在混合物或在某种物品中的1A和1B种类CMR物质。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并减少使用CMR物质和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的危险,有必要禁止其投放市场及使用。
该修订草案拟批准日期:2010年4月。拟生效日期:2010年12月。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印尼发布强制性执行玻璃板国家标准
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农业和化学工业总理事会2009年10月2日发布了G/TBT/N/IDN/30号通报,标题为:工业部强制性执行关于玻璃板的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法令草案;SNI15-0047-2005玻璃板。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玻璃板产品的质量,确立公平贸易竞争。该法令草案规定,所有在国内生产,或进口、在国内分销和销售的玻璃板应当达到SNI要求。因此,生产商和或进口商应当持有使用SIN标志的产品证书,并且应当遵照SNI的要求。
SNI标志的产品证明应当由已经由印度尼西亚认可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即Komite Akreditasi Na?鄄sional(KAN),或由工业部指定的认证机构通过下列各项予以发放:a.对照SNI要求产品质量的符合性测试;b.关于执行质量管理体系(QMS)SNI19-9001-2001/ISO9001-2000或其修订版,或其它经认可的QMS的审核。
测试应当由已经由KAN或与KAN签订双边认可协议(MRA)的其它认可机构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该工业部农业和化学工业总理事会是负责执行该法令的公共机构,并且提供覆盖产品认证程序和SNI标志的本法令的技术指导。该法令草案要求在其国内市场分销的国产和进口的玻璃板应当达到SNI15-0047-2005玻璃板中的要求,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取样、测试方法、测试验收、标志要求和包装。
该法令草案拟批准日期:通报后2个月。拟生效日期:批准后6个月。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后60天。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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