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政策:
相关公告及通知
1、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用于疫情防控的慈善捐赠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3)慈善捐赠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4)慈善捐赠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5)慈善捐赠免税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2、政策对比:
(1)免征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2)免征进口税收种类
原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在: 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即至2020年3月31日。
(3)进口免税物资范围
原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等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
现在: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等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基础上新增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4)符合免税要求的捐赠人范围
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上述第
(3)项进口免税物资范围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注意:这里的捐赠指的是自愿无偿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不应包括境外母公司赠送境内子公司的物资。
(5)符合免税要求的受赠人范围
原来: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3.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现在:在原来3项的基础上,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注意: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和申报捐赠的进口物资,如果没有在海关办理企业注册备案的,应提前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注册备案。
(6)新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物资可以免税优惠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物资免征关税。
(7)已征收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应免税款可以退还
对符合政策要求应享受免税待遇的进口物资,可在2020年9月30日前凭相关减免税证明向原申报地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对于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证明。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8)应急通关操作指引
紧急情况下,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