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和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政方针,履行协会担当的使命和职责。
第二条 依法获取国家颁布的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有关方面的政策信息,切实保障协会所属各行业会员单位享有的知情权。
第三条 及时发布协会的有关信息,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协会的服务作用。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国家部委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涉及企业发展的具有指导性的政策信息。
第五条 协会依据政府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信息。
第六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应适时地发布内部情况变动的信息,如:协会年度工作报告、规章制度的修订、组织机构的调整、年度财务的预算、年度审计情况、领导人员的变动、分支机构突出的工作业绩等。
第七条 上述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具有正当的出处,并应记录和存档。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应用原则
第八条 协会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执行。
第九条 协会所属各行业的会员单位具有公开信息的知情权,但不得利用其从事违规违法的活动。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协会要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会员代表大会、行业会议、文件通知、网站专栏、公众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协会网站要建立与分支机构网站的信息交流机制,应用网络方式公开各行业(企业)的重要信息,如:重大项目、信用建设、企业文化等内容,形成常态化。
第五章: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凡是公开的信息,要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本制度“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责任部门定期或随机搜集汇总各类信息,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主管领导针对信息内容做出信息公开的书面批复。
(三)按本制度确定的公开方式发布公开。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根据信息源及信息的性质确定:
(一)属于国家层面的各类政策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向行业内公开传播。
(二)属于协会层面的各类工作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向行业内公开传播。
(三)属于行业(企业)层面的各类重要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在协会网站公开传播。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协会行业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负责搜集、整理政府和协会两大层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网站、组联部等部门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协同部门,负责及时搜集、整理行业(企业)重要信息源,在协会网站或期刊上报导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协会领导批准之日起实施,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协会负责解释。
广东深圳报关协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