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2021年第一期
为了进一步发挥广东深圳报关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我们对实践中广大会员单位集中反映的深圳关区进出口通关业务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开展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观点,供广大会员企业参考。
本期为开篇,后续将陆续推出。我们热忱欢迎各会员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向协会秘书处反映进出口通关问题、提供素材。
专家观点一IC通关问题
问题提出:
近年来中国电子工业持续高速增长,带动电子元器件产业强劲发展。数据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元器件市场,每年进口额已超过中国石油进口额。
国内的元器件采购商们对海外采购有着高需求,进口元器件虽是普货,可按照一般货物的流程进口,无特殊监管条件,最惠国关税0(部分有关税不等),增值税13%,但流程手续以及需要的清关单证仍然比较复杂。特别是因为集成电路(IC)品种多,更新迭代快,以及近期市场特别紧缺等原因,市场上存在存货的情况,企业在实际通关操作存在很多疑问,比如库存IC是否存被认定为固体废物的问题、特许权使用费如何把握等等。我们在此以问答的形式做一个简单梳理,这些问题也是实践中企业最常遇到的。
1.客户存货在海关看来是否认同为旧货?存货的价格我们是不是要按照当时市场价格申报?这一块的风险要怎么把控。
回复:首先了解存货原因:1.具体型号 2.存放多长时间(如几年) 3.上下游使用用途 4.当时市场情况等,再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判定是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即是否为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再次,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条:旧机电的定义来类似判定是否为旧货。

同时,建议以实际成交价格如实申报,海关如果验估,企业提供相应资料。或提前向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视企业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2、关于IC的特许权使用费怎么去判断和把控,是否有相关的明细条文可以查询。
回复: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3、同一个料件型号,供应商给大客户和小客户的价格是不一样的,或者供应商是按照订单数量阶梯式报价,这一块我们又要怎么把控?海关是怎么对待处理这种问题?
回复: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海关如果验估,企业如实提供相应资料。
4、如果IC的生产地和封装地不是同一个地方,那原产地是按照哪一个申报?感觉有时候不同关员认定的不一样。
回复:一、看产品印唛和包装;二、根据IC型号、厂家,查询和比对官网信息;三、按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判断,出具有效证明;四、申请原产地预裁定。
5、进口IC容易出现哪些违规情况?
a. 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既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又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违规。
b. 实物为固体废物: 实物为废旧集成电路芯片,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
c. 申报数量不符,单重不符。
d. 申报价格不符。
6、如何初步判定是否固废?
回复: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3.1条对固体废物的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而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以及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在此梳理了一下的固废判定流程简图:

总结: IC进口流程简单也复杂,多多了解细品贸易内容各环节,结合海关法做到进出口管理合规合法,合理规避风险!
参与讨论:广东深圳报关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
整理汇总:张春梅、周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