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发布鲜无花果强制性要求
巴林2009年9月8日发布G/TBT/N/BHR/145号通报,标题是:蔬菜、水果及其制品-鲜无花果。主要内容有: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蔬菜、水果及其制品-鲜无花果”第8.2和第9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草案规定如下:无花果必须以能够保护其产品性质的方式包装,包装内部使用的材料必须新鲜、清洁并且优质以避免造成产品外部或内部损坏,印有商品规格的纸或标志允许使用特殊材料,只要图案或标签使用的是无毒墨水或胶水并且包装能够防止异物进入。草案还规定了标签要求:包装或配送商名称和地址或正式批准及认可的代码标志,产品性质“无花果”或“鲜无花果”。
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待定。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巴林发布肉及肉制品-腌肉强制性要求
巴林2009年9月8日发布G/TBT/N/BHR/147号通报,标题为:肉及肉制品-腌肉。主要内容为: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肉及肉制品-腌肉”第7.1和第8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草案规定容器应密封、不透水、清洁、牢固、干燥并且能够防止外部气味进入。草案还规定了标签要求:所用肉的种类及文字(腌肉)、以降序列出的成分、包括调料和添加剂、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存储说明。
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待定。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美国发布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
美国2009年9月4日发布G/TBT/N/USA/487号通报,标题为: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动力操纵车窗、隔板和顶板系统。主要内容为:儿童及汽车安全法案2007(K.T安全法案2007)指示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修订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以减少动力车窗系统误操作引起死亡或受伤的可能性。修订要求车辆的动力车窗和顶板检测到障碍物时自动转向以避免儿童或其他人卡住、受伤或死亡。如果NHTSA选择不要求车辆的动力车窗和顶板检测到障碍物时自动转向,法案要求NHTSA向国会提交一个报告说明为何不制定此标准并且公布一个没有安装检测到障碍物时自动转向动力车窗和顶板的车辆清单。在本文件中,NHTSA概述了涉及动力车窗危险、受伤类型及旨在减少事故的最新法规制定,论述评估了涉及动力车窗的现有死亡、受伤数字和原因,分析了减少受伤和事故的方法。同时NHTSA还分析考虑了在所有类型车窗上安装自动转向系统的效益,包括前后主窗、顶篷及小通风窗,NHTSA拟要求在快速关闭车窗或一键式关闭车窗上安装自动转向系统,即那些不需要操作者持续控制车窗开关的车窗。我们相信这是一个有效、有针对性、能够填补动力车窗安全要求空白的法规。我们还征求关于放宽自动转向系统要求的意见,可能将此要求包括在最终法规中。
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待定。提意见截止日期:2009年11月2日。
巴西拟禁止进口及使用日光浴床
巴西卫生监督局2009年9月18日发布了G/TBT/N/BRA/345号通报,标题为:2009年9月2日的第59号决议草案——日光浴床
基于紫外线辐射,该决议草案的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使用具有美容目的的日光浴床。基于紫外线辐射,决议草案禁止进口、接受捐赠、租借、商品化以及使用具有美容目的的日光浴床。该禁令基于2009年7月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进行的评估,在评估中该中心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紫外线辐射暴露对人类是致癌的。
该决议草案拟批准日期: 磋商期结束后待定。拟生效日期为批准的日期。
巴西修改农药百菌清使用限量
巴西近日发出G/SPS/N/BRA/525/Rev号通报,巴西健康监督局-ANVISA已对百菌清(Chlorothalonil)使用技术法规进行了修改,将百菌清用于莴苣种植纳入法规,最高残留限量为6.0毫克每千克(mg/kg)。同时,还修改百菌清用于以下作物种植的限量:花生由0.5改为0.1mg/kg,茄子由0.1改为0.5mg/kg,胡萝卜由0.5改为0.2mg/kg豆由0.1改为0.5mg/kg,木瓜由0.1改为3.0mg/kg,西瓜由0.1改为3.0mg/kg瓜由0.1改为0.5mg/kg,以及胡椒由0.1改为3.0mg/kg.。
修改后的法规2009年5月已实施。
韩国发布食品标签标准修正提案
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2009年10月2日发布了G/TBT/N/KOR/236号通报,标题为:食品标签标准修正提案。主要内容有:1.要求(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应当在主显示板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印刷字号一半或与主显示板成比例的标示;2.如果冷冻面食品或冷冻飞翅鱼(腌制和发酵的海产食品)是从生产厂解冻后交货的,“生产日期”、“解冻日期”、“解冻后保质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或解冻后使用条件”应当至少使用12号印刷字在主显示板上显示;3.由酚醛或脲醛制成的器具或容器应当在其上面带有警告标签“不能用微波炉”;4.耐热玻璃应当带有其使用指示:“适合直接加热”、“适合微波炉用”、“适合烤炉用”、“适合烹煮用”,或相反“不适合加热”;5.如果人造或天然香料的名称作为整个或部分产品名称包括在内,术语“香料”应当紧临产品名称以与产品名称相同或大于产品名称的字体显示;6.在人造或天燃香料只用于为产品提供香味的情况下,不得使用香料源自的水果或蔬菜的照片或图象,以避免误导或使消费者误解,并且应当声明香料的用途;7.由于加工有机食品认证体系的法律依据已经根据《食品行业促进法案》确定,因此删除加工有机食品的特殊标签标准;8.提供用于制造胶姆糖胶基的食品添加剂列表,并且可以标示为“胶基”;9.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当按照韩国食品添加剂法典中的规定标示。
该修正提案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2009年12月1日。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日期后60天。
(中国WTO/TBT通报咨询中心供稿)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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