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进一步对医疗物资出口加强监管!!新新政策如雪花片片飞来,浪漫吗?心跳吗?关务人员是最淡定的物种,我们按内容逐段剥茧抽丝: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此段解读如下:
1、自4月26日起,出口非医用口罩时,产品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且生产销售单位应填写实际生产口罩企业名称及代码(生产销售单位,原填报是: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打生产或销售单位都没有错,但特殊时期,非医用口罩出口打生产单位会利于体现及确定生产单位及产品的资质。)
2、企业在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在申报报关单时弹出提示,内容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请确认。”并增加按钮,按钮名称为: 是 否 。请企业需要根据所附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中“勾选”的标准情况进行确认:
A、非医用口罩“勾选”适用国内标准时,“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请确认”选择“否”,企业可以不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
B、非医用口罩“勾选”适用国外标准时,“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请确认”选择“是”,且企业名称必须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否则单一系统不接受申报。
C、非医用口罩“勾选”适用国内标准及国外标准时,“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请确认”选择“是”,且企业名称必须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在这里提醒,有些解读表示此处要填“否”,但这种情况,如果填“否”会让企业申报所附资料与实际填报内容前后不符,明显逻辑错误。
3、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后面简称白名单企业)(http://www.cccmhpie.org.cn/Pub/6325/176185.shtml)数据随时更新;白名单企业及未在黑名单企业清单内的企业出口非医用口罩都可以正常申报验放。
4、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后面简称黑名单企业)(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黑名单企业无法在单一窗口申报报关单。
5、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要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
6、商品符合国内外标准,产品上需有明显标识注明适用的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
此段解读如下:
1、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要符合三部委5号文要求,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出口医疗物资声明》见附图1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Ⅲ类/Ⅱ类医疗器械)。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2、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要满足53号要求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要有电子抵账)。
3、12号文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有关的5号文的一个加强版。
这五类产品的出口企业,需要符合5号文、53号文,及符合12号文,以实际情况申报验放。
情况一:如果进口国对这5类产品没有认证或注册监管要求的,企业照5号文及53号文出口申报即可,不用考虑12号文。
情况二:如果进口国对这5类产品有认证或注册监管要求的,该五类产品需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才能符合5号文所要求的《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见附图1)。在此基础上,提供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提交书面声明《出口医疗物资声明》(附图2),及按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请注意附图1和附图2的区别。
情况三:如果进口国对这5类产品没有认证或注册监管要求的,但企业取得并自愿申报有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按如实申报原则,进一步提交书面声明《出口医疗物资声明》(见附图2),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
请注意5号公告及12号公告的《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内容、重点各有不同。
三、延伸问题:企业如何进入“白名单”(即12公告之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
请参考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发布的《关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详见: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2004/20200402959046.shtml
本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自愿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 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初步审核后,以工作机制办公室名义(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代章)将汇总表(含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原则上每周报送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周三17:00。
12号公告 附件1/ 附件2
申请白名单 附件1/ 附件2
(附件内容可关注公众号后回复"附件" 获取下载。)
白名单查询www.cccmhpie.org.cn
黑名单查询www.sam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