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
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预先注册 我国对办理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采取注册登记管理。凡办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将不能申请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提前申请 《协定》对货物在进出口时无法按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的,规定进口方可视情况对该货物征收非优惠进口实施关税或要求交纳保证金,进口商可自货物进口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多征的进口关税或已交纳的保证金。前提是在货物进口时,进口商向进口海关提交了报验货物具备原产货物资格的书面声明,并且在货物进口后提交了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但该项规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适用,各出口企业还应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以便顺利享受到新西兰提供的关税优惠待遇。
符合直运规则 中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应是在中国与新西兰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即符合直运规则。根据《协定》规定,下列情况应视为直接运输:①货物运输未经中国和新西兰之外的第三国或地区境内;②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中国和新西兰之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不超过六个月,只要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其贸易或消费区,并且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向新西兰海关提交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规范制证 申请签发中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时,必须提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证书编号不得重复,证书包括的货物应在一份进口报关单上,并用英文填制证书。
此外,还应注意证书第7栏所列产品项目不得超过20项,证书第10栏中所指HS编码应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正确标明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应在证书的第11栏中加以标明。该栏目的填写必须真是准确,否则新西兰海关将对货物是否具备原产地资格产生怀疑,从而引发原产地核查,甚至拒绝给予关税优惠待遇。
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情况 ①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或签章;②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③所列货物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相符。(文︱齐齐哈尔进出境检验检疫局 窦忠伟 任庆贵,摘自《中国海关》2009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