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拟制订保存大米原产地转运条例草案
日本农林水产省2009年6月24日发布了G/TBT/N/JPN/289/Add.1补遗,标题为:拟议的关于保存大米和大米制品交易记录和原产地转运信息的法律的省颁执行令和省颁条例草案。
日本政府在2008年12月22日的G/TBT/N/JPN/289号通报中,通报了关于保存大米和大米制品交易记录和原产地转运信息的法律提案。该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分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大米和大米制品,和确保适当的标签,从而确保这些产品适当平稳的分销,以及提供关于覆盖产品原产地的信息。该法律已于2009年4月24日颁布。其内容包括可追踪性(保存覆盖产品的交易记录),要求经营覆盖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应当保存交易记录,诸如产品的名称、数量、日期、买方/卖方的姓名,以及装运或到达地点,包括覆盖产品的大米配料的原产地转运信息。
另外,日本政府还特此通报了该法律的省颁执行令和省颁条例提案。
拟议的省颁执行令草案包括:由大米可追踪性覆盖的产品有:大米、米粉、米粉配制品、大米酒曲、去壳谷粒和大米粗粉、大米制品的生面团;预先烹调的大米制品[例如,盒装粗粉、米团、准备好的蒸米饭(包括冷冻食品)、包装的蒸米饭、干的蒸米饭];包含诸如大米和米粉作为主要配料的原料的其他大米制品[例如,年糕(糯米团)、米团(dango)、大米脆点心、米醋、日本米酒];在其包装容器上印有声明,说明其含有大米或米粉作为一种配料表现该产品特色的面包/面条/糖食产品。
拟议的省颁条例草案包括:1.保存记录的详细资料:在纸上或以电子版的形式保存的交易记录。要保存的记录项目是:产品名称;大米及大米配料的原产地;国内生产的大米及大米配料,以及由国家名称记录的进口大米及大米配料。原则上,即使产品是在国外加工的,也要记录大米配料的原产地。然而,如果进口加工产品的大米配料原产地不详,可以记录最终加工产品的原产国、数量、日期、买方或卖方的姓名、装运或到达地点、大米的最终用途说明书。2.交易记录从交易日期起应当保存3年。3.关于原产地转运信息的方法要求:一般通过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显示,或在发票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将其发送给买方时,提供大米及大米配料的原产地信息;或在菜单、在商店的显著位置提供大米及大米配料的原产地信息;或在某个网站上获得,或通过电话咨询获得,或由商店店员现场口头解释,提供给一般消费者。
该执行令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不迟于2010年10月24日。提意见截止日期:2009年8月20日。
越南提出电器及电子设备安全技术法规草案
越南科学技术部标准质量局2009年7月1日发布了G/TBT/N/VNM/5号通报,标题:电器及电子设备安全技术法规草案。
该技术法规要求生产、进口和交易法规附录规定的电器及电子设备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由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法规技术要求的合格证明。产品应符合的技术要求由与IEC标准等效的相关越南国家标准确定。执行检测和/或认证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应由越南国家认可机构、APLAC/I?鄄LAC/PAC成员中的其他机构或MRAs中列出的认可机构认可。认证产品在国内市场流通之前应具备合格标志。
该法规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批准之后6个月。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美国制定关于某些化学物质重要新用途的规则
美国环保署2009年7月3日发布了G/TBT/N/USA/472号通报,标题为:关于某些化学物质重要新用途的规则。
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SCA)的第5(a)(2)项,美国环保署公布了关于23种属于生产前通知(PMNs)的化学物质重要新用途的规则(SNURs)。这些化学物质中的四种属于由环保署发布允许命令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案》的第5(e)项。该规则要求制造、进口,或加工这23种化学物质中的任何一种的人在开始该行动前至少90天向环保署通报。所要求的通报将为环保署提供机会评估预期的用途,并且如果必要,在其发生之前禁止或限制该行动。
该规则拟生效日期:2009年8月24日。提意见截止日期:2009年7月24日。
美国制定杀虫剂许可限量法规
美国近日发出G/SPS/N/USA/1929号通报,美国环保署(EPA)对杀虫剂叶菌唑(Metconazole)制定了最高残留限量。内容涉及以下作物内或表叶菌唑包括其代谢物及降解物的残留许可限量:油菜子为0.04ppm、田玉米草料为3.0ppm、田玉米谷粒为0.02ppm、田玉米干草为4.5ppm、爆米花玉米粒为0.02ppm、爆米花玉米干草为4.5ppm、甜玉米草料为3.0ppm、带穗轴去皮甜玉米为0.01ppm、甜玉米干草为4.5ppm、未去纤维棉子为0.25ppm、轧棉副产品为8.0ppm、蛋为0.04ppm。另外,还规定了限时许可限量:甘蔗为1.6ppm、甘蔗糖浆为3.2ppm。
目前该法规已经生效。
加拿大拟修订《危险产品法案》目录
加拿大卫生部2009年7月6日发布了G/TBT/N/CAN/279号通报,标题为:修订《危险产品法案》目录I(双酚A)的命令。涉及聚碳酸酯奶瓶。
该通报说,含有4,4'亚异丙基二酚(双酚A)的聚碳酸酯奶瓶具有在新生儿和18个月以下的婴孩中造成有害影响的潜在性。少量双酚A迁移到放入聚碳酸酯奶瓶的热水和沸水或液体中可能促成新生儿和婴孩的口腔接触双酚A。最近的研究确定,双酚A潜在的不确定环境造成啮齿动物在早期发育期间神经学上的和动作的影响。已知的毒理动力学和新陈代谢数据显示了对新生儿和婴儿潜在的敏感性。为此原因,为了保护新生儿和婴儿的健康和安全,加拿大政府目前必须采取主动的措施。
根据《危险产品法案》目录I禁止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酯奶瓶,是确保这些产品不再做广告、销售和进口到加拿大的最有效的措施。《危险产品法案》规定权力机构应禁止或限制对,或可能对健康或安全具有危险的产品。
该命令拟批准日期: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后5至8个月之内。拟生效日期:措施批准之日。提意见截止日期:2009年9月10日。
(以上均据国家质检总局WTO-TBT.SPS中心)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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