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20191126后续监管涉税政策法规和主动披露宣讲会会后收获及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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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广州和京津三个税收征管中心对进口领域全部运输方式和税则章节全覆盖管理,但万变不离其宗,涉税申报三个主要要素不会变也不要忘记:价格、原产地、归类。原产地和归类先不说,进口涉税价格如何申报?企业和个人要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总署令第213号,并以此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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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先海关作业模式是:海关审定涉税要素,企业交税,出具缴款书;改革后海关的作业模式改为:企业自行办理税费缴纳,海关放行,海关抽查涉税要素,企业自行打印税单。改革前,涉税进口申报以海关事中审查为主导;改革后,价格以企业自报自缴,海关事后监管为主导。涉税审查从事中审查,逐渐改为事后审查。从此,企业的责任性增大,更需要懂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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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宣讲会上,了解和学习合规申报,包含涉税关联交易类情况。几个举例让人印象深刻及发人思考。
举例A
寄售贸易下,进口的寄售货物还没有实际成交,没有实际成交价格,且货物所有权也没有完成转移,这种情况如何申报进口报关单?按什么完税价格缴纳税费?
企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总署令第213号第二章第五节,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来完成价格审定(其他估价方法含:相同货物成交价格办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办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
举例B
企业在香港设平台公司,涉税关联交易类的情况下价格如何认定?
企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总署令第213号第二章,明确完税价格要包含有成交价格+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而成交价格应包括应付实付(即发票上显示的价格)及调整项。此处是,关联交易的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即做转售收益调整。在此对完税价格办法中,第二章第三节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的六加及六减不了解的,可以再深入学习一下。(价格调增项目: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费经纪费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4.协助的价值5.特许权使用费6.转售收益。)
举例C
设计研发企业,委托境外生产芯片,有一道工序是照光,需采购光照套板给境外芯片生产商使用。按完税价格办法213号令第二章第三节,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如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以及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由此,这里购买光照套板的费用,属于应税协助的种类之一,要计入进口芯片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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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税费用类情况,包含价格特许权使用费。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即含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分销权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在这里,特别需要加深的概念是,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三个条件:1.与进口货物有关2.构成进口货物销售的条件3.未包含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了解以上核心,再来理解两个常见易错问题就不难了。
两个常见易错问题
问题1.是否有对外支付就一定有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问题2.是否没有对外支付就一定没有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两者答案都是否。特别是问题2,如果境外企业在国内成立公司,要求国内企业付特许权使用费给此国内公司,此情况下结合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三个条件即使没有对外付汇,但仍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这是很多人会理解偏差的地方。
以上两个问题理解了,是否需要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就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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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2019年第58号公告,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有延续性的问题可申报9500,但要求是逐票对应,有企业在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后,要与进口货物一一对应,但实际生产成品销售后才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生产销售的商品要一个个倒回去对应原进口料件,这处是个难题。期待业界出现有好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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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企业自查发现完税价格申报有问题,就要涉及后续监管和主动披露的问题了。根据《海关稽查条例》,海关将征对企业三年的进出口业务及保税、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3年内的时效期内进行稽查。企业如能尽早自我发现问题,进行自我纠错,才能享受改革红利(《海关总署2019年161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及依法减轻处罚。
在宣讲会上,海关表示将来会建好合规引导工作室,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合规服务。这实在是给进出口企业一个切实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