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会员企业反映集中申报时因为“进出口日期”与申报日期不是同一天而被要求删除报关单重新申报,增加了企业成本,同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负面的影响。那么集中申报(月报)的“进出口日期”如何确定呢?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9号,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有些时间点大家要注意:
第十一条 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第十七条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
对于第十七条,加工贸易企业的通常做法是收发货人对上一个月内《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由于工作量大,从打单到核对、复核等有时需要几天时间,一般情况下,企业理解进出口集中申报报关单的进出口日期(设置为打单日期)与申报日期不超过14日内报关。
现在情况不一样了!重要提醒:
为配合“压缩通关时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企业集中申报时请注意:
1、进出口日期与申报日期保持一致为同一天。
2、在海关工作时间发送报关单。不要在快下班时、晚上或周末发送,以便及时审核报关单。
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993/index.html
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