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我国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包括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反海关法包括违反《海关法》、海关行政法律规范(法规、规章)。 其中走私罪受司法权处理,被追究刑事责任,处刑法处罚;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受行政权力处理,被追究行政责任,处行政处罚。
二、走私罪与走私行为
1.概念 《海关法》八十二条规定了走私行为和走私罪: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在理论上,走私行为和走私罪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包括四个要件,即,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客体、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主观要件的要求是故意,过失则不构成。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颁布: 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因此,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可以概括为未违反国家禁止、限制和应税管理规定,未逃避海关监管,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侵害海关监督管理制度,除走私行为以外的其他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在行为构成要件上,非如走私罪、走私行为那样严格遵守四个构成要件,一般只要存在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就可以直接处罚,而不用考察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作者:邢震 深圳华商联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