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继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发布仅十天,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紧跟着出台,前一个公告是从法规的角度,后一个公告从执法的角度,两个公告双管齐下,只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的监管。
国内很多生产商对出口报关稍有了解,对于出口商检往往又是一头雾水,要想看得清清楚楚,提议大家可先重温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接下来,就出口商检常见问题,我们汇总如下:
1、什么是进出口电子底账数据?
进出口电子底账数据是指进出口通关单底账数据,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2、出口商检的发货人只能是生产企业吗?
出口商品检验的发货人,发货人可以是外贸出口公司,也可以是出口货物生产厂家;同时发货人要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3、哪些货物需要进行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凡是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海关凭商检部门进出口电子底账数据接受申报。
4、出口电子底账数据的申请地是哪里?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5、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公告所附清单的商品编码,请问非医用的同商品编码也需要申请做出口电子底账数据吗?
医疗物资不要出口电子底账数据,非医疗物资也不用。
特别提醒:现海关正在制定细则,暂时由人工审单。
6.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在无需出口电子底账情况下(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除外),如何报关?
按照最新文件要求,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即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注意: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三部委“5号公告”的要求扩大到海关总署"53号公告"里的11类19种医疗物资,都需要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对于53号公告里新增的物资未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转为查验。现场无法判定或企业提出异议的送检测。请注意在确定是否医疗物资时,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报用途。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369666/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930337/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61602/index.html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