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0号令,以下简称《分类办法》)自2008年4月1日实施一年来,其所倡导的“守法便利、差别管理、动态调整、关企合作、贸易安全”等原则和管理措施已逐步为企业和社会普遍认可,鼓励企业守法自律、规范管理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开始显现。同时为海关开展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单元的分类通关模式,优化管理资源配置,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安全与便利,加强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合作提供了支持。企业高度重视类别评定和分类管理。被评为AA和A类的企业,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税务、银行、外汇等部门,都享受到了便利化措施。截止目前,全国海关已评定AA类企业1442家(其中报关企业2家)、A类企业20843家、B类企业583039家、C类企业1124家、D类企业405家。
但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外贸出口萎缩的形势下,《分类办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企业、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在充分肯定《分类办法》的积极效应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的同时,对《分类办法》提出了一些意见和修改建议,认为企业分类评定条件显得过于严格,特别是降类条件的设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评定标准中的规模限制不合理,建议取消,大小企业一律平等;二是企业降为C类管理类别的标准太严,一万元违规罚款作为降类评定记录数额太低,大企业进出口活动多,差错亦多,应按一定的比例计算;三是AA类与A类企业报关差错率的分类条件没有区别,AA类企业超限将跳过A类直接降为B类,应对A类企业设定宽于AA类的报关差错率;四是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对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就不应对报关企业实施降类管理;五是类别评定后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应当保持全国统一性。
为适应形势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加强关企合作,减少争议,共克时艰,有必要对《分类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以解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分类办法》的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发挥其在海关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企业诉求和上述意见建议,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结合《分类办法》实施以来执行情况的跟踪研究,以及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召集部分海关研讨解决办法。将《分类办法》的修订追加列入海关总署2009年度的立法计划,并发文征求了全国海关的修订意见。还会同商务部外贸司共同召开了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对《分类办法》的意见建议。召开了由23个海关参加的研讨会,研究《分类办法》拟修订的条款和意见,形成了《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发文征求全国海关的意见,期间还委托广州海关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形成了目前的《分类办法(送审稿)》。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内控机制和贸易安全方面的要求进行了配套修订。
目前,《分类办法》修订草案已按照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提交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进行立法审核。预计将于2010年年初实施。(海关总署稽查司 乔进明 顾磊)
信息来源:中国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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