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说明我们不难看出,退运品进/出境以后,不会再复运出/进境,而修理物品还要再复运进/出境,仅从物流方向上就能很快地进行区分。
那么对于加工贸易型企业的退运品或返修品也是这样区分吗?实际加工贸易货物有它的特殊性!
涉及加工贸易退运或者返修的货物,要按以下两种情况区分:
一、 手册未核销
(一)、成品
退运出境及复运进境的货物,应该按进料成品退换或来料成品退换监管方式操作申报;
(二)、料件
1.退运出境,后续再复进口品质等合格的料件,应按“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注意:这些料件必须是未经加工的原材料;
2. 退运出境,不再复进口相同的货物,应该按“来料料件复出”或“进料料件复出”,因品质或规格等原因要退运,或者加工剩余的料件;
(注意加工贸易项下手册未核销的退运或返修货物,目前部份关区仍需要提交中检证书,操作前务必与当地海关确认);
二、手册已核销
1.退运回来的货物按退运货物监管方式操作申报;
2.返修货物则按照修理物品的监管方式操作申报;
注意:
(1)无论是按退运货物还是修理物品操作,均需提交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涉及质量等问题的还需提交中检证书。
(2)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含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
(3)进境修理物品应当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如保证金或保函等)后方可办理放行手续;
(4)进出境修理物品,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特殊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办理;
(5)无论是一般修理物品还是加工贸易修理物品均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此期限通常为6个月,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外维修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修理物品应复运出进境。不能复运出境的,应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上面的解说大家都看明白了没有呢?
那么本期供大家共同讨论的问题来了:
境内非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对外维修服务而进出口的货物(维修对象),是否可以按修理物品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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