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6种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其他方式"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表)。该司法解释今日起正式实施。
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我国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整体起步较晚,法律规定区分界限不够清晰、不易掌握。1997年至今全国法院审理的、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洗钱案件仅20余件,2001年刑法第120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以来,尚无一例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六种"其他方式"洗钱行为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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