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国有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4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将采取6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有关案件,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法院也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数以万亿元的国有金融债权的剥离与处置,事关国家利益,事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人民法院将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所规制的内容,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制止某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所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审结破坏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将防止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通过高利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行为。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将依法予以打击。
——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当前,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法院将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探索,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人民法院在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将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
全国法院将开展金融案件集中执行活动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各级人民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开展金融案件集中执行活动,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以及成立专门的执行组织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对金融案件进行专项执行。
“人民法院集中执行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和企业解难,并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各级法院将努力探索并运用新的执行措施和方法,不断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要继续运用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诸如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方式,大力解决难以执行的金融纠纷案件。同时,要对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各种媒体上予以披露,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给予积极配合。”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抵制和克服。”倪寿明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绝不能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发现有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地方规定或文件,将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提出建议,予以撤销或废止。人民法院还将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典型事例,以便调查处理。”
全国法院拟建立集中诉讼案件和大要案报告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人民法院为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建立集中诉讼案件和大要案报告制度。
“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起诉的系列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及相关业务部门都要及时向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
最高法院提出,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送的系列诉讼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将加强信息沟通,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协调执行,避免各地法院针对同一债务企业的同类案件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针对同一债务企业的多个案件在执行中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也是人民法院为掌握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的措施。最高法院要求,继续加强审判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有效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密切关注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在司法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最高法院提出要重点审理房地产案件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群众安居乐业等国计民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重点依法审理与房地产相关的案件。
最高法院统计显示,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合同纠纷,今年前十个月比上年同期上升19.48%。“开发商不能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商亦无法向建筑材料供应商及时支付货款、无法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随之就会带来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等。”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分析指出。
《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将注意审查按揭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依法制裁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优先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权益,制裁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现象;制裁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社会转型和经济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强化市场交易规则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倪寿明说,“法院将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和健全市场经济秩序。”
《若干意见》还提出了4项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协调持续发展具体措施:
--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对于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将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企业涉诉后转移有效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将严厉打击哄抢、盗窃、破坏或者故意毁坏国有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的犯罪,特别要打击针对国有企业的盗窃犯罪,保护国有企业资产。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侵占、挪用、诈骗国有企业资金财物的犯罪。
--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将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和精神,通过司法手段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同国有经济的合资合作。
--依法维护国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的深入进行。同时,也将建立应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逃债应急审理机制,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预案,依法追究投资者出资瑕疵责任和清算责任,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将加强审理征地、拆迁等案件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在国家推出四万亿拉动内需的促进经济增长措施之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人民法院将加强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将认真做好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既要支持政府合理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设施的改造与完善,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最高法院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民事审判作用,坚决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对于涉及整治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中发生的行政案件,将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整治行为。对于公平竞争权受到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保护其公平竞争权。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该审批的不予审批,该制止的不予制止,该处罚的不予处罚,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重要表现。”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法院将积极受理和依法审判各类行政不作为案件,依法促使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平竞争法律职责,以及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对制假售假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主管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依法及时审理,公正审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
最高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等流转行为要确认无效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为确保依法维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最高法院4日对外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司法政策性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
《若干意见》规定,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加大对侵占耕地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为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了人民法院维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总原则。
涉农案件点多面广,极为复杂。最高法院统计显示,今年前十个月全国法院共审理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48396件。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增多与土地经济效益的提升有着直接的关系。
“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增加,在案件的类型上也逐年增多。”倪寿明说,目前来看,主要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土地租赁纠纷,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等。“这类案件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群体诉讼,不仅牵涉到农民利益,也牵涉到政府和企业利益,基本特点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
“人民法院将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为核心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若干意见》中,最高法院还提出了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农民民主权利等方面,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和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最高法院要求审理好公司清算、企业破产案件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进一步稳定。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好公司清算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债务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将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稳妥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平等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合法权益,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依法追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主体退出过程规范有序,促进市场法制环境的不断优化。
对于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对于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企业,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
最高法院提出,对于因产业结构转变且经营前景暗淡而必须破产的企业,要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对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等问题较多、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要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将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追回破产企业转移、隐匿的资产,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
“当前,人民法院将特别注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纠纷。”倪寿明介绍,从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体情况看,涉诉纠纷主要集中在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以及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和出口依赖型的企业。
《若干意见》提出,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将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对多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同时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企业的案件。”《若干意见》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协调,统一执行工作措施,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防止因对被执行企业可供执行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
信息来源:http://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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