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34号令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现就2008年度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深圳地区所有代理报检单位。
二、年审时间
深圳检验检疫局检务处及下属分支机构于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各代理报检企业的年审申请。请各企业确保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审申请,逾期电脑程序将自动做封号处理。
三、年审程序
(一)代理报检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到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服务点审核手续:
1、《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年审审核表》;
2、《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
4、本服务点所有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服务点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
(二)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按《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管理办法》对代理报检企业服务点进行评分,并在《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年审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三)企业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 www.eciq.cn),点击“代理年审申请”,按要求填报相关项目后提交申请,并打印《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
(四)网上提交申请后,企业凭以下资料到检务处办理综合审核手续:
1、《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加盖企业公章);
2、《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
4、所有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复印件;
5、所有报检员2008年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
6、2008年3月(2008年3月后聘用的则从聘用当月起计)至2009年2月的报检员社会保险证明(须加盖社保局公章,购买单位为所属代理报检单位);
(五)检务处及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抽查代理报检业务管理有关资料,各有关企业应予配合。
(六)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管理办法》、《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年审审核表》和“代理报检单位年审表格填制说明”可在深圳检验检疫局网站(网址:WWW.SZCIQ.GOV.CN)点击“文件下载”进行下载。表格内容应按“代理报检单位年审表格填制说明” 的要求填制。
(二)在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已停止营业并注销备案的服务点仍需办理服务点年度审核手续,但应在《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年审审核表》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栏目填写注销备案的情况,原所属报检员的《报检员证》无需提供。
(三)对于代理报检企业存在未履行代理报检义务情况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知情人士均可举报,举报电话:83886204。
(四)按照《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将在年审结束后对各代理报检单位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为全面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如企业获得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单位授予的荣誉(此项可提高企业信用得分),可向检务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通告。
信息来源:http://www.szc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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