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节约通关成本,促进通关便利,实现《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书/协议》)电子化,中国报关协会组织研发了《委托书/协议》电子系统。为规范本系统的应用,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报关协会负责《委托书/协议》电子系统的管理。并在系统上授权地方报关协会协助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 报关企业(也称申报单位,以下简称被委托方)须在系统备案登记,录入本企业真实信息。地方报关协会审核确认并核定有效期。
第三条 系统采用电子IC卡或系统密钥身份认证进行管理,电子签名,以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及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也称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可在系统选择被委托方,网上签署《委托书/协议》,电子《委托书/协议》作为电子报关单随附单证,与纸质《委托书/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中国报关协会作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网上委托第三方证人,负责保存电子《委托书/协议》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监督整个《委托书/协议》电子系统运行等。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可查询、统计和打印本企业已经签订的《委托书/协议》。
代理报关委托业务出现纠纷时,由地方报关协会查询相关企业签署的电子《委托书/协议》,打印签章提供电子委托证明。
第六条 被委托方备案登记应按时延期,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变更系统信息并经报关协会审核确认,遵守本管理办法,否则系统会自动限制其使用。
第七条 使用本系统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并在系统签订《委托书/协议》使用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