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国税进[2008]28号),就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出口企业,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并补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在补办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一律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对于新办外贸企业的管理,《通知》明确,启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的“企业认定信息查询打印”功能。“企业认定信息查询打印”主要侧重于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出口企业和海关代码变更企业的认定管理。浙江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根据登录系统时的提示信息,使用“企业认定信息查询打印”功能查看未办理认定出口企业的详细信息,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此外,《通知》要求,各级国税局应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征退税衔接工作有关规定,建立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实地核实制度,对新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实施实地核实,掌握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撰写实地核实情况材料作为户管资料归档。
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一直以来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难点,为此,《通知》明确,将建立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定期巡查制度。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精神,规范其经营行为,各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定期巡查制度,随时掌握其经营情况。
信息来源:
http://www.ctaxnews.com.cn/syxw/csjd/200810/t20081009_15326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