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陆路口岸车辆电子化管理工作,提高陆路口岸通关效率与监管水平,进一步规范申报行为,现就陆路口岸进出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陆路口岸进出境的货物,已确定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的,报检时应录入车牌号码信息。
二、货物进出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登陆备案申报系统获取与货物运输批对应的“申报号”。
三、车辆进出境前,承运人必须在陆路口岸电子导引系统中,将“申报号”与最终确定的运输车辆车牌号码实施绑定申报。绑定后运输车辆车牌号码发生变化的,承运人必须重新绑定。
特此通告。
附件:陆运货物与车辆实施绑定申报操作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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