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电子系统(简称《委托书/协议》系统)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依据《委托书/协议》系统暂行管理办法,中国报关协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含义)电子《委托书/协议》是纸质《委托书/协议》的电子化,委托方(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也称经营单位)和被委托方(指报关企业,也称申报单位)可在系统中签署电子《委托书/协议》。
第三条 (业务流程描述)中国报关协会负责系统管理、维护、授权,地方报关协会接受授权并协助对系统实施管理和服务,收取本地区用户电子委托费。
报关企业须在系统中备案登记,接受地方报关协会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电子委托报关、查询统计和账户管理等。
第四条 (系统使用)系统采用密钥或电子IC卡身份认证进行管理登录,适用于全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和报关企业并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五条 (管理职责)中国报关协会作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网上委托第三方证人,负责协调网站保存电子《委托书/协议》数据、提供委托证明、查询统计分析、监督整个系统运行等。
第二章 授权管理
第六条 (授权申请)地方报关协会须与中国报关协会签订系统委托管理和服务协议,提交系统管理人员登记表,由中国报关协会审核通过后为其统一办理系统密钥。
第七条 (系统授权)中国报关协会在系统上授权已签订系统委托管理和服务协议并办理系统密钥的地方报关协会使用本系统。
第八条 (接受授权)地方报关协会在系统中接受授权并代中国报关协会服务使用本系统的企业,协助对系统实施管理、审核企业备案登记和变更信息、收取电子委托费、录入企业购买的电子委托份数、缴纳相应的税款、提供电子委托证明等。
第九条 (授权管理)中国报关协会视系统运行和地方报关协会协助管理和服务企业的情况,可暂停、取消和恢复系统授权等。
第三章 企业登记
第十条 (系统登录)报关企业可凭电子IC卡登录本系统。
第十一条 (明确权利义务)报关企业须遵守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并在系统中签订系统使用协议后,方可进行企业登记、接受代理报关委托等。
第十二条 (填写要求)报关企业在系统中应如实进行备案登记,提请地方报关协会审核确认,核定有效期。
第十三条 (填写信息)在备案登记过程中需要报关企业填写的登记信息主要有:
(一) 单位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二) 报关企业在海关的管理类别;
(三) 报关企业是否为中国报关协会或各地方报关协会会员及担任的职务;
(四) 是否为全国优秀报关企业及被评时间;
(五) 优秀报关员名单及被评时间;
(六) 是否为预归类单位;
(七) 企业简介及其它。(成立日期、单位性质、单位地址、传真号、邮箱、邮政编码、法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关注册登记日期等,上述未列明的均可放在简介里。)
第十四条 (企业信息变更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关企业便不能在系统中随意改动,如企业及报关员信息有变更,需进入系统的报关企业信息变更里进行修改,再经地方报关协会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有效期延期)报关企业备案登记如未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延期,或未按照规定进行企业信息变更并提请地方报关协会审核确认,系统将自动限制其使用。
第十六条 (被委托企业数据库)所有备案登记的报关企业形成一个被委托企业数据库,按各关区排序形成一个列表,并能进行搜索,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系统中查询、委托。
第四章 委托报关
第十七条 (查询委托)委托方查询选择被委托方,发起委托申请,填写电子《委托书/协议》,也可让被委托方代为填写。被委托方可以查询被委托信息,接受委托申请,可代委托方填写电子《委托书/协议》,但须经委托方电子确认。
第十八条 (委托责任)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一经确认均被视为已经仔细阅读并接受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使用协议的各项条款,并对企业的一切行为负完全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发送至海关)委托双方一经确认,系统便自动将生成的电子《委托书/协议》作为电子报关单随附单证发送至海关通关系统。
第五章 查询统计
第二十条 (查询功能)本系统具备查询、统计分析和打印等功能。
第二十一条 (查询权限)委托双方可通过系统查询、统计和打印本企业已经签订的电子《委托书/协议》;中国报关协会可对系统的各项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和打印;由其授权的地方报关协会可查询、统计分析和打印本地区企业使用本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功能设置)本系统设置“账户充值”“已购买份数”“已用份数”和“账户余额”等功能。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中国报关协会按每份委托协议向使用系统的委托双方收取0.4元的电子委托费,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交费一方。
第二十四条 (账户充值)使用本系统的委托双方可到地方报关协会现场交纳每份委托协议0.4元的电子委托费,或者由地方报关协会公布协会银行账号,交费一方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纳费用。
第二十五条 (资金录入)由地方报关协会工作人员将企业支付的电子委托费折算成为电子《委托书/协议》份数录入到该企业的系统账户里。系统根据其使用情况自动扣减,并对本次操作进行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地方报关协会根据企业交纳的电子委托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收费结点)委托双方签署电子《委托书/协议》发往海关后,以收到报关单海关审批回执作为判别协议收费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欠费提示)委托双方登录系统时,系统会验证本企业账户是否欠费并进行欠费提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遵守相关规定)地方报关协会和委托双方在操作本系统时应遵守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电子委托证明)代理报关委托业务出现纠纷时,由被授权的地方报关协会查询相关企业签署的电子《委托书/协议》,打印签章,提供电子委托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