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第34号公告,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正式执行,这个规范主要是依据一些新修订的法规以及H2000系统的要求而定,新增了航次号、关联备案、关联报关单、集装箱表、海关单价、海关总价等六个栏目,同时对一些栏目进行了修订。
2007年以来,不断有新的法规及文件颁布,尤其是通关单联网的实施,更是对报关单填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2007年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本文对填制规范中相关栏目作一些补充介绍。
1、经营单位:
通关单联网核查过程中,出现过企业名称完全相同,但H2000提示“通关单收/发货人与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比对不通过的情况。其原因是由于通关单联网核查对企业的比对是比对企业代码而非企业名称,因此当企业代码不一致时可能会出现上述情况,企业应到当地国检部门查询是否存在两个企业代码,并注销多余的企业代码。对由于企业性质变更等情况而在H2000库中有两个企业代码的情况,当老企业的相关手续完成后,应及时到企管部门注销老企业代码。
2、航次号:
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运输工具与航次号是合在一栏的,俗称“船名航次”。但是由于转关运输模式的发展,这种填制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在H2000中,将航次号从“运输工具名称”栏拆分出来,填报航次号或者进出境日期、转关单号等。实际上该栏目主要是用于海运、陆运进出口中转货物的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空运中转的货物在运输工具栏填“@+16位转关单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果是多张报关单对一张转关单的,填“@”。
3、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有如下几点需注意:
(1)进口转关直接退运,对于进口转关货物,当事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了转关放行手续,但未在指运地海关办结放行手续之前申请退运的,可按 “其他(9900)”监管方式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先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均填报“其他(9900)”,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对于其中涉证、涉税的,系统提示应证、应税时,可通过层级审核报请直属海关主管关领导批准后,在H2000系统中进行特殊处理通过。
(2)保税间货物,监管方式“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税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但对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结转(调拨)的成品和料件,监管方式仍填报“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和“出口加工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3)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转为正式进口的,在仓库主管海关办结出仓报关手续,填制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写“1200”,进口报关单按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报。
(4)租赁货物,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申报进口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货物时,应填报两张进口报关单。其中一张报关单用于申报进口和编制海关进口统计,其贸易方式、征免性质、进口货值应分别填写:租赁贸易(代码1523),例外减免(代码999),租赁货物的全额货值;另一张报关单用于征缴税款,其贸易方式应填写“租赁征税(代码9800)”,征免性质应按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征免性质,进口货值应填写租赁货物的租金金额。租赁货物期满后,以退运货物(4561)申报出口。
4、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目前H2000系统内只有六种成交方式,与13种通用国际贸易术语之间没有完全对应,总署也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报关员可以按照以下法规条文对照检查: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的进口货物,在从上述区域、场所运往境内其他地区时(以下简称“出区时”),海关应如何确定完税价格的问题。对于“出区时”发生销售行为的,海关以货物“出区时”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销售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及“出区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的,应当按照《审价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5、关联备案
从“备注”栏拆分后新增的,填写与本报关单有关的备案证明等。如加工贸易结转货物的手册号、凭《征免税证明》结转的设备的编号等。
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24号关于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公告,有如下变动:
(1)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规则为: RT+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T”为“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代码”。
(2)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编号规则为:RB+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B”为“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代码”。
(3)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按现行规范填写;“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0500(减免设备结转);“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与该出口(转出)报关单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所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写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号。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编号规则为:RZ+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Z”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代码”。
6、关联报关单:
从“备注”栏拆分后新增的,填写与本报关单有关的报关单号。如修理物品、退运货物、加工贸易结转等。加工贸易结转应“先报进,后报出”。这个栏目现在是广泛使用的重要栏目。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本栏目出错情况比较普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应该填写规范的18位报关单号,没有填写完整;二是输错号码的情况比较多。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在系统中无法实现链接,导致改单,一定程度上耽误了通关时间,对报关员分值也有影响。
另外,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栏在电子数据中是独立的,但是打印在纸质报关单上,还是在备注栏里,这种不一致在后面的申报数量栏也有出现。
7、随附单据:
本栏目变动比较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通关单联网核查试点的过程中,发现有录入不规范的情况,如只录入前15位报检单号,而未录入完整的18位通关单号码;在通关单号码前多加了“A:”或“B:”等;部分企业多份通关单报一份报关单,在随附单据号码中在通关单号后加“/”或“,”等再录入其他通关单号码。这些会引起比对不一致造成退单。本栏目通关单号码只能录完整的18位通关单号码。
(2)根据预归类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的要求,进出口企业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除应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报之外,还需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中填写预归类决定书编号,填写方式为:“r:××关预归类书××号”,并将预归类决定书副本与报关单同时提交海关核对。
(3)将原在“备注”栏内填报的有关优惠协定贸易所需的原产地证数据改在此填报;
8、商品编号
(1)指按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此栏目分为商品编号和附加编号两栏,其中商品编号栏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附加编号栏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9、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增加了汽车申报、边角料等内销的填写规则,以及商品“报验状态”的确定原则;
(1)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06年16号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当严格按照《目录》中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的要求,认真填制报关单并依法办理通关手续。
(2)2006年64号公告规定了32种主要汽车零部件的填制规范,从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时,应当按照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10、数量及单位: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数据上,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在第一行,与纸质报关单刚好相反。
(2)由于受协调制度商品目录分类的限制以及本国各种因素的影响, 2007 年版 《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 中有部分商品的零件未设置单独的编号,与成品或整机归入同一编码。例如:“品目 8701 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及其零件” ( HS 编码为 87084010 ) ,其法定计量单位为“个/千克”,目前部分海关对进出口变速箱零件的个数如何填报存在疑问。为了保证所涉及商品数量的准确、可用,根据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关税征管司的要求,进出口货物报验状态的货物属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其数量(非重量)按照‘ , 0 . 1 ”填报。计算机系统将结关后数据转换至统计中间库时,该数量自动转换为“ 0 ”进行统计。
11、原产国及最终目的国: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地区)的申报与统计,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代码为“ 999 , '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 701 " )。
12、单价和总价:
在H2000系统中增加了“海关单价”和“海关总价”栏,使经海关估价后的原申报单价和总价数据仍能完整地保留; |